关于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12-03   访问次数: 390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下简称省委“三十条规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工委“二十条规定”)和学校《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员工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学校“十九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监督检查处理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的原则,确保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切实解决学校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纪律保障。

第三条 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抓好监督检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学校各党总支、各院(部)、各部门,重点是各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领导班子的监督,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二十条规定”和学校“十九条规定”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改进调查研究、厉行节约、提高服务质量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2、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

3、对群众反映本单位违反中央、省、教育厅和学校改进作风各项规定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4、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坚持集中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走访座谈、暗访检查、受理信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常年自查。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重要内容,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对照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二)重点抽查。纪委、监审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对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尤其是在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间节点上,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铺张浪费等行为。

(三)定期检查。将贯彻执行上述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集中检查。

(四)日常检查。把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工作重点内容,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各单位要通过院(处)务公开、党务公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形式,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五)暗访督查。由纪委、监审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参加,不定期进行暗访督查。

(六)信访受理。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举报邮箱等渠道,受理和办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处置、及时回应。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对整改不好的,学校可责令重新整改。

第八条 对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贯彻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职责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人: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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