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11-01   访问次数: 190

 

皖发〔201415

20147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举措,对于保证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具体要求,坚守责任担当,恪尽工作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建设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把握指导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管党治党的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更实、要求更高、措施更严;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强化问题导向,聚焦实际问题,着力破解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坚持深化改革、积极创新,认真落实改革举措,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进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坚持有机统一、系统配套,使“两个责任”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取得良好的综合效果。

(三)明确目标任务。以完善责任体系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保障,以创新载体为抓手,在准确把握、科学厘清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切实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严密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科学公正的责任评价体系、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促进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二、党委主体责任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担负全面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注重系统谋划,确定目标任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3.抓好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地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作风建设要求融入到党的制度建设,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4.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5.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健全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及时听取汇报,明确办案重点,牢牢把握查办案件的正确方向,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明、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快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自觉遵守和贯彻党章,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

3.支持查办案件。领导、督促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协调解决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率先垂范,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三)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认真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防控廉政风险,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3.加强教育管理。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对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

1.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履行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责,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本地、本部门反腐败重大事项,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要工作情况。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3.深化作风督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并通报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 “三十条”的贯彻落实。

4.严肃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提高自办案件比例。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和改进反腐败协调工作,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5.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6.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措施,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问责,使法规制度刚性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落实 “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听取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情况汇报。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认真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创新工作举措,建立管理流程,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营造舆论氛围,分级分类建立台账,一项一项抓好落实。

(二)开展报告评议。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省直部门和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书面向省委述责述廉,同时抄送省纪委。省直部门和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按一定比例在省纪委全会上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述责述廉列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度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撰写述责述廉年度报告。

(三)实行廉政约谈。各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约谈部分直属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开展廉政谈话。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纪委负责同志视情况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四)加强巡视监督。发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党委五人会议及时听取巡视工作汇报,重大问题提请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巡视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专项巡视。积极推行省辖市巡查工作。

(五)落实改革举措。各级党委(党组)要支持和促进各级纪委(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要求,聚焦中心任务,集中精力监督执纪问责。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集体排查制度、查办案件报告制度以及定期报告工作、述职制度等,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积极推进向党的机关派驻纪检机构,逐步实现派驻监督对同级党政机关全覆盖。探索建立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具体办法。

(六)强化检查考核。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办法,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坚持和完善由党委、政府党员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对所辖地区、直属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结合日常监督和巡视掌握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严格责任追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推进责任追究常态化、规范化,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相应的责任。研究制定“一案双查”的具体办法,在查办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终审人: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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