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权者不任性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03-26   访问次数: 4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这是3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的一句话,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在报告中,总理要求各级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作为去年国内的年度“上榜”热词,“任性”涵义主要有两种,积极含义为率直、率性而为;消极含义为放纵、纵欲而行。总理的话当取其消极含义,即警告掌握着权力的各级政府官员,当敬畏权力、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切不可任性滥权、以权谋私。

  李克强总理为何专门劝诫“有权不可任性”?答案很简单,目前“有权”而“任性”者下至“蝇贪”小吏、上至“巨虎”高官,屡禁不止、屡查不穷。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力度,频施重拳“拍蝇打虎”。仅仅2014年,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问题”干部就达23.2万人,其中包括4名副国级以上干部,其“任性”之状更是触目惊心!

  “有权”为何不可“任性”?原因在于,此处的“权”为公权,而“性”却为私“性”。在私人事务的领域,你若有黄金万两,尽可过着乘坚策肥、象箸玉杯的生活;或者,你若有良田千顷,也可任其鸡犬不闻、衰草连天。你当然可以这么任性,毕竟这是你的私“权”。然而,党员领导干部则不同,掌握国家公器,肩负为民职责,却任性而为,把公共权力当做手中玩物,把分管领域当做私家花园,“挟公权以谋私利”,以致招权纳贿、贪赃枉法,无法无天,这就为党纪、国法所不能容。毕竟,这权姓“公”不姓“私”。

  公者,无私也。“公”权之所以为“公”,根本在于其来源为“人民授予”,即全体人民群众;其发挥效能的凭借则是“公器”,即“天下之所共用”、社会之所共有的公共资源。由是,公权的皈依应仍是“公众”,循的是法治规范之道,卫的是公平正义之理,最终谋得全体民众共有之福祉。此即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由是观之,“有权不可任性”的确是“大道至简”。然而,使有权者不“任性”却不简单。诚如法国大哲学家孟德斯鸠的感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历史学家约·阿克顿勋爵也有“权力腐蚀人”之语。笔者认为,“有权者”任性,根源在于权力集中,缺乏合理制衡;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此种情形,催生了诸多有权者心底潜藏的罪恶私“欲”,便任性开来,如脱缰野马肆意撒欢。要使有权者不“任性”,必须规制权力,令有权者无任性之空间。

  首先,转变“权念”,使有权者不愿任性。任性源于“无畏”。古语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有权者须先正己“身”,方可敬畏公“权”;敬畏公“权”,才能规矩己“性”。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国家权力乃“神器”,提出“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赋”即意味着“群众圣明”而非“领导圣明”,“权为民所用”则体现了“以民为主”而非“为民作主”。因此,要使有权者常修官德,多存敬畏之心;转变“权念”,常有公仆之识。若臻于此境,其任性之心或可自然消逝。

  其次,铸造“权笼”,令有权者不敢任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铸造密不透风的“权力之笼”。“权笼”的铸造,须以宪法为纲,让宪法真正发挥规制政府权力的功用。非“乱世”用重“典”,须“合宪”而非定要合情,目的是要立法治之威、行威慑之功。还要善借力于民,促其“围观”与推动公权力在阳光下公平、公正、公开地运行。总之,以“宪”造笼,筑长治之基;以“典”卫笼,行威慑之功;以“民”守笼,成倒逼之势,最终使得有权者不敢任性。

  再次,祛除“权脂”,让有权者不能任性。“权力寻租”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公权力过大、边界模糊。萧伯纳有句名言:“一切世俗的权力都会使人成为无赖。”为公权力“瘦身”,给有权者祛除“权脂”,则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某种意义而言,改革开放的30余年,即为一径“规制”政府权力的长途。以宪法为根本,明晰公权力边界、缩小权力的“期权空间”,不仅能使“有权者”不断降低、终至丧失“滥”权的可能,还可推动政府由管制型、全能型传统政府向服务型、有限型现代政府转变。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根本上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令权力归其位、守其分、履其责、尽其能。作为执政者,更应在当前复杂变幻的国内外形势中,适其变、谋其势,坚定不移地推动改革进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有权者”虽“有权”却不任性,使“无权者”纵“无权”却可“任性”。(郝江东)



终审人: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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