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审处的工作,更好地行使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审处在院长、协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院长、协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教育厅和省审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监审处实行处长负责制。
第四条 监审处以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标准要求全体人员,努力营造公道正派、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职 责
第五条 监审处主要履行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职能。
第六条 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对处长负责。处长缺位时主持全面工作。
第八条 实行定岗位、定责任,一专多能,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处内每个成员既要认真负责履行本人岗位责任,也要主动协助其他同志,共同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接受组织考核。
三、处 务 会
第九条 处务会由处长主持,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条 凡属重要问题都要经过处务会研究,方能作为意见汇报、上报。研究的议题主要是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本部门的每周工作安排;重要请示、报告和文件;审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本部门预算内、预算外经费的使用;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健全;学院党委、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议题由处长、副处长商定。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讨论问题,依据议题由分管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全体人员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由处长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四、办 事 规 则
第十三条 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办事,认真执行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办事规范、严谨。
第十四条 重要工作和问题必须及时按级请示、报告。答复问题必须遵循有关文件和组织意图。把握不准的问题须请示后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公文拟稿按分工由相关人员负责,处长或副处长核稿并签字后发文或送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来文由分管内勤的工作人员受理。及时送处长签批并转有关人员阅办。有关人员阅文后须签署姓名、日期,及时退回分管内勤的工作人员办理退文或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监审处印章由专人保管,经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盖印。
第十八条 执行财务制度,定期通报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一支笔”审批。
五、自 身 建 设
第十九条 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按学校安排参加支部学习,业务学习本部门安排在单周三下午。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工作保密规定,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第二十二条 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出勤须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