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能源审计工作,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学校监审处依据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学校用能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三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能源审计内容
第四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水、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能源审计实施
第五条 能源审计方式由学校监审处或者委托具有能源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能源审计程序:
(一) 校监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制定能源审计工作计划;
(二) 校监审处实施审计,组成能源审计工作组,编制能源审计实施方案。能源审计工作组应聘用校内或校外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参与;
(三) 能源审计工作组应于实施能源审计前10日送达审计通知书,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用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能源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四) 能源审计开始前召开审计见面会,审计组和用能单位、相关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前交流,了解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 审计不合格的用能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六) 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将能源审计报告送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阅,并报校党委、行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监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审计处
20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