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廉政风险防控知识问答(三)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2-20   访问次数: 72

    17、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围绕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从岗位、部门和单位三个层次,全面排查在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通过风险排查、制订措施、贯彻执行、检查考核、调整修正等环节进行循环管理,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18、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全面查找、分析不同权力和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中所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科学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廉政风险监控机制。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监督方式和手段,积极依托科技手段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尤其要抓好高校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及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监控工作。

建立廉政风险处置机制。及时运用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纠正处理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效能和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对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该问责的要及时实施问责,该查处的要坚决依纪依法立案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19、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把握一个指导思想:构建起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实现两个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和业务工作相结合避免“两张皮”;纪检监察协调指导和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相结合避免“独角戏”。

建立三个工作机制: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廉政风险监控机制、建立廉政风险处置机制。

坚持四项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坚持依纪依法、公开透明,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坚持务求实效,长效管理。

实现五个重要转变:由被动预防向主动预防转变、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转变,由应急处置向常态防控转变,由设置“高压线”向营造“安全区”转变。逐步形成以规范权力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具有教育特色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20、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突出重点对象。把领导干部特别是掌握人事权、审批权、监管权等权力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切实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

突出重点领域。紧紧围绕“人、财、物”管理监督重点,在民主决策、干部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学术诚信、教育收费等十大重点防控领域,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突出重点环节。建立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配置,明确划分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限。

突出重点任务。权力行使前着重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权力行使中着重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权力行使后着重纠正偏差和失误,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

    21、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体是什么?

廉政防控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在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过程中,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一把手”必须认真担负起领导职责,切实发挥出实施主体的作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要亲自参与,亲自研究、具体指导制定防控措施并进行周密部署安排。 

    22、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是什么?

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既要突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权力集中部门及重要岗位,又要兼顾方方面面,以重点带全面,普遍查找风险,全面落实防控措施。

处理好廉政与效能的关系。坚持廉勤结合,相互促进,既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又要提升工作效能。

处理好上下和条块的关系。坚持上下结合和条块结合,使点的经验变成面上的做法,一个部门的经验变成整个单位的做法。

处理好借鉴与创新的关系。既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又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探索具有自身特点、实用管用的好做法。 

    23、委厅机关、事业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阶段是如何安排的?

委厅机关、事业单位自20125月启动,到20133月完成年度基本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至5月下旬)、重点推进阶段(6月上旬至11月下旬)、总结提高阶段(201212月至20133月)。

    24、省属高校、厅属中专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阶段是如何安排的?

我省高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20125月启动,到20133月完成年度基本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阶段:宣传发动阶段(5月上旬至5月下旬)、查找风险阶段(6月上旬至8月上旬)、制定措施阶段(8月中旬至10月上旬)、监控执行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总结提高阶段(201212月至20133月)。

 

终审人: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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