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对象为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照本实施办法接受审计。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涵盖从科研项目立项、预算批复、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以及项目结题的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预算调整程序合规性;
(三) 科研经费来源的真实合法性,按时足额到位情况;
(四) 科研经费决算真实完整、与预算相符情况;
(五) 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情况;
(六) 所有支出按照批复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执行情况,有无用于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支出情况;
(七) 国家或学校明文规定控制比例支出的费用,如项目管理费、人员费、协作费、业务费等支出与控制比例相符情况;
(八) 重要支出如转拨经费、协作费、劳务费、设备采购费等真实、合法情况;
(九) 签订的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情况,是否有损害我校利益和声誉的条款;
(十) 财务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十一) 科研设备、耗材等采购,物资管理情况;
(十二) 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情况;
(十三)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转、结余经费处置情况;
(十四) 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情况;
(十五)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行为)和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分别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盖章。
第九条 审计组开展审查送审资料、征询、现场调查等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按审计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先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监察审计处须对反馈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抄送项目负责人,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科研经费审计的,监察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四章 科研经费审计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财务处、科技处、国资处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有关人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一)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购买固定资产、耗材等的清单;
(二)科技处需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任务书及下达的项目预算,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三)国资处需提供科研经费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证明、采购合同等;
(四)财务处需提供科研经费支出明细帐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严格按照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学院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