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院监审〔2013〕2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13-03-28   访问次数: 28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滁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对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编制预算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则;

(二) 学校预算是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赤字预算”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原则,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批准后执行;

(四)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 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四条对学校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各院(部)、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的问题;

(二)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学校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 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 各种预算外资金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

第五条 对学校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纪违规问题;

(三) 各项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法;

(四) 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

第六条 对学校年终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 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七条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及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 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 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八条 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

(二) 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 资产类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固定资产和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帐帐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按规定调整;

(四) 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领用、转让、报废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资产、财务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资产流失等问题;

(五)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对各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 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纪问题;

(三) 财务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 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监审处在对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不同情况,监审处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或者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三条 监审处在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监审处负责解释。

                                           监察审计处

                                         2013328


终审人: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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