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项目特点,审计处可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列入项目总投资概算,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电气、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等专业项目。
第五条 审计原则和方法: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 审计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审计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审计处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二)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建设规模、项目特点及审计人力资源等具体情况,可以由审计处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实施全过程、分阶段或对部分环节进行审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
(三)审查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
(四)对承担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五)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下、未委托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实施全过程或分阶段、分环节跟踪审计。
第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或中介机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对跟踪审计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时、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供送审相关资料。
(三)督促、协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跟踪审计方案并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四)安排专人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建设工程项目经学校立项后,及时向审计处提供工程进度及各阶段工作节点计划等材料。尤其是隐蔽工程在施工前,需提前告知。
(六)及时通知审计处参加与跟踪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
第十条 受托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过程审计中,中介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审计记录,做好影像资料留存,项目竣工审计结束后交于学校审计处存档。
(三)对工程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四)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中有关工程投资控制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查隐蔽工程,鉴证工程验收。
(六)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咨询工作,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七)认真做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按时参加工程例会等相关会议。
(八)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九)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审计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征求审计处意见,并按审计合同要求出具跟踪审计意见。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各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活动的审查和评价。根据学校实际,重点对项目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招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工程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并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的审计建议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需要审计部门审查、鉴证的工程材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或受托中介机构)审查、鉴证后出具审计意见并反馈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也可以采取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审的方式对个别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项目结算阶段,施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的送审结算资料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核、审计处审查后,由审计处报送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一)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原则上60日内完成初核并及时提供给审计处核查。审计处确认材料完整后7日内移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委托中介机构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复审制。根据相关要求,由上级主管部门复审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无相关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三)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复审审计报告、施工合同等,及时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 在过程审计中,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审计处与工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商后,发给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各方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滁州学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