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加强对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内管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审计力量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校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内管干部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重要程度等因素,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七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长召集,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纪委书记召集,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统筹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组织部主要职责是向新任内管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第十一条 人事处主要职责是提供被审计对象有关情况,根据人事管理需要,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进行核查,依纪依规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相关资料,通报财务管理有关情况,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完善审计提出的财务管理等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要求依法独立实施审计,通报审计工作进展,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当根据被审计内管干部的岗位特点、职责及其所在单位类型等情况确定。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单位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廉政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提供的情况应作为审计关注的重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部每年年初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后,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因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的,组织部也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制订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述职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内管干部经费管理情况;
(三)任期责任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重大事项、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
(五)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单位创收情况;
(八)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九)任期内对以往审计、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以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前,组织部和审计处应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审计底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线索和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有关校领导和审计委托部门,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学校规章制度、责任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关注与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与效果,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关注内管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校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四)单位领导班子的职责分工,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五))学校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有关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历次审计、检查结果和意见;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内管干部对其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本人直接违反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文件传签程序或者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该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内管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内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校领导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机制,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要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纪委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院监审〔200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