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及教育系统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审计项目操作规程,是指审计处、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审计意见、建立审计档案的基本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以及学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检查、审计调查事项以及基建、维修工程预、结算审计不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四条 审计立项
(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1.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审计任务;
3.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
4.学校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5.调查论证时需要审计的事项;
6.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二)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审计处负责人安排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组长。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职责范围或业务范围;财务管理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财务负责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编制审计方案
(一)审计方案内容包括: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目标;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迄日期;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组长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组长审核后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审计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但同时要上报审计处。
(四)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审计组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审计通知书需取得回执。遇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组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审计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进行审计公示。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审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填制资料清单,由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和审计组双方确认后签字。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签名。审计工作底稿根据项目内容、事项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审计组组长复审后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签字认定。
(一)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名称、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审计过程记录;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财务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
(四)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审计处负责人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所汇报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成员起草。如其他人员起草时,应当由审计组组长进行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组内部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十一条 审计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召开专门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观点明确、表述准确、语言简练。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校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七)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提出的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主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确定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其审计组核实的结果一并报送审计处进行审定,经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意见书和处理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定性、处理意见或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机构。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当在15天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处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当事人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书面提出,主管领导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审计处对学校主管领导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主审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资料,交由审计组长初审。初审完备合格的审计档案经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审定后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自查报告及审计时限内有关会计报表复印件;审计工作底稿;各种证明材料及调查记录、电话记录;审计人员出席被审单位的会议记录及审计组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书面意见。
审计案卷内每份文件间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装订成册交审计处档案保管人员按规定保管,并定期向校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审计项目操作规程》(院行〔200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