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政审〔2019〕3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4-22   访问次数: 2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安徽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单项工程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消防设施、校园监控网络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审计的方式:

(一)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竣工结算审计采取审计处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跟踪审计采取内审与委托审计协同审计方式;

(二)审计处选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并对委托审计工作实施监管。

 审计的范围

(一)单项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项目,采取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方式;

(二)单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竣工结算审计方式;根据建设规模、项目特点等具体情况,也可实施全过程、分阶段跟踪审计方式。

(三)单项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参照《滁州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校政〔2019〕17号)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

 审计的方法和原则

(一)遵循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重要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遵循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遵循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四)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和廉洁奉公的审计原则。

 按照工程项目归口管理原则,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均需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审计处原则上不接受使用单位、教科研项目个人的委托审计。

 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工程项目审计费用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确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各阶段投资管理与控制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参照《滁州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第三章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中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立项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合法,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问题;

(三)所签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合规;

(四)隐蔽工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合规:

(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及说明书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工程项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

(八)计取各项费用、执行政策文件及选用定额是否准确、合规;

(九)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资料

第十 审计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工程相关资料,审计工作开始后除在原有审计资料基础上的补充证明材料外,原则上不再接收其他相应资料。

第十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过程中如需提供其他审计资料,应由审计处向工程管理部门索取并备案后,送交社会中介机构。原则上禁止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与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私下接洽和转交审计资料。

第十 送审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工程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应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 跟踪审计送审资料

参照《滁州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第三章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中各阶段审计内容提供。

第十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开工通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材料等;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清单)及澄清文件;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等; 

(五)隐蔽工程施工影像、工程量计量及验收等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和签证单、材料询价单、设备采购合同、技术核定等工程施工资料。(以上资料内容必须详实、完整、准确,由工程管理、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对资料发表明确、具体意见,并签字盖章);

(六)甲供材清单;

(七)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八)竣工图(工程管理、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竣工结算书、结算审核申请单等相关资料;

(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 审计处接收的所有送审资料必须为原件,且手续齐全,不得任意涂改,除图纸外按照《滁州学院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交接表》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竣工结算书需要按照合同价、合同内增加(或减少)、合同外变更增加(或减少)等几项分类汇总报送,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二)工程竣工结算书、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清单、施工图、竣工图报送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工程变更联系单与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按顺序编号,不能缺号。有现场跟踪审计测量的,签证单后附跟踪审计记录单复印件。

 审计程序

第十 跟踪审计程序

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参照《滁州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第四章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施工单位,符合要求的在《滁州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申请单》签署意见及审计提示后报分管工程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再将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收到报送的结算资料后,初步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计立项。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及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三)审计处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审计规范及时进行调整,审计结果由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及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签字确认。内部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工程管理部门公章;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工程项目的副校长签字,加盖学校行政公章。

 审计协调

第十 审计协调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安徽省或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为准;

(二)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时,由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现场检测、复查的,需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鉴证;

(四)对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造价中漏报项目等争议,跟踪审计有记录的,经工程管理部门、分管工程项目的校领导同意,可以计入工程造价;

(五)对其它问题的争议,一般以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重大事项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影像资料留存,需要测量的通知审计处共同做好鉴证。

第二十条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意见的质量;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并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

(二)委托审计费:1万元以下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批;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校长加批。委托审计费直接列入工程成本并单独支付具体计取办法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委托结算审计费统一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列入审计专项核算,基建工程按工程预算的3‰预留,修缮工程按工程预算的3%预留。

(三)委托审计费的分摊:审减率≤10%,学校承担全部审计费;审减率>10%,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院监审2013〕3号)、《滁州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送审资料规范》(院监审2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滁州学院工程项目送审资料交接表

2.滁州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申请单

 

 

  

  

 

 

 





终审人: 高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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