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61号)、《滁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审〔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含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的整改工作,按照上级部门审计整改要求执行。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组织领导,制订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在签收审计报告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清单;签收审计报告3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五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检查,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审计提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核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和措施,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审计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问题发现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审计处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机制。因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工作,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三)审计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向审计处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第十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推动和促进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纪检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认真核查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各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开通报制度。学校应当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审计发现问题清单.xlsx
2.
.审计整改落实清单.xlsx
3.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xlsx
4.
.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