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财务决算质量,客观评价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建设成果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二)已经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进行了财务结算及账务清理;
(三)已经初步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财务部门应将以下(一)至(四)项、工程管理部门应将以下(五)至(十一)项所列资料交审计处: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
(二)基本建设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三)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四)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五)立项批复;
(六)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七)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资料;
(八)包括设计变更在内的工程施工资料;
(九)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资料;
(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有无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差额原因。
(四)项目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是否按合同及审计审定额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六)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七)其他有必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于实施审计3日前下发审计通知书,同时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处领导审批。
(二)审计组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依据审批后的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三)审计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草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意见。财务部门及工程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处领导会同审计组对相关部门提交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并拟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五)审计处将拟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根据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也可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
第九条 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处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并积极落实审计建议或审计决定。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