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有效推进审计防护体系建设,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审计预警机制的通知》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预警预防,切实发挥审计预警防控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预警提示,是审计处开展审计监督过程中,对审计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层面的薄弱环节等实施预警提示。
第三条 审计预警提示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做到关口前移、源头把控,提前防范和化解各类苗头性风险隐患,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要求接受预警提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照检查,及时纠偏整改,促进规范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灵活简易原则。按照简易操作程序,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有关情况,通过制发预警提示函的方式,实现审计预警提示工作目标。既可采取一事一预警,也可采取同类问题归类预警、多个问题综合预警等形式,增强工作预见性和前瞻性,提高审计监督效能。
第五条 及时有效原则。通过梳理归纳、分析研究阶段性审计成果,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有关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及时提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照检查,通过自查自纠,尽早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整改,促进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第一道防线”作用,实现审计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第六条 以点带面原则。通过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层面的薄弱环节等实施预警提示,起到“审计一个、促进一片,审计一点、带动一面,审计部分、警示全体”的作用。
第三章 预警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审计预警提示对象为学校有关单位或个人。审计预警提示对象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第八条 审计预警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共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运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和建设运营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等内容。
第九条 审计预警提示的内容,可以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典型性问题和有关情况,也可以是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体制机制层面的普遍性问题和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法与步骤
第十条 提出审计预警提示建议。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或审计实施结束后,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同时,对需要向除被审计对象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出预警提示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归纳,列出有关问题和情况清单,提出包含预警提示对象、具体内容和建设性意见的建议。
第十一条 制发审计预警提示函件。审计处提出的预警提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统一格式拟定《审计预警提示函》,并附上有关问题和情况清单,送交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审计预警提示函》由审计处统一编号、印发和管理。
第十二条 反馈审计预警提示结果。《审计预警提示函》发出后,由接受预警提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预警提示的内容和审计意见、建议,进行对照检查,自行纠偏整改,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完善提高,并在一定期限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自查自纠情况。未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督查审计预警提示整改。由审计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发出的《审计预警提示函》实行台账式动态跟踪管理,对被提示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复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预警提示整改“回头看”。必要时,可对接受预警提示的责任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专项跟踪检查,提高审计预警提示实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学校审计预警机制等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审计预警提示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追责问责。对于因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学校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成果运用。学校将预警提示事项列入各类审计的必审内容,对接受预警提示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已经自查自纠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的事项,作为审计重点内容严格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学院审计预警提示函
附件:
滁州学院审计预警提示函
预警函〔20**〕**号
****(接受审计预警提示的单位或个人):
我处在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等问题(或情况),现以审计预警提示方式发送你单位(或 同志),请予积极关注,并进行必要的对照检查和自行纠偏整改。
请你单位(或 同志)将对照检查和自行纠偏整改情况在 日内书面反馈我处。
附件:审计预警提示问题(或情况)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