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规范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工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是指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纠正、改进措施和其他针对性举措,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反映的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四)审计整改情况;
(五)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整改内容。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的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指对单个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指对同类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指对多个审计整改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方式,由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一)通过政府公告或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无门户网站的单位可以通过上级主管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发布;
(四)通过其他形式发布。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涉及有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结果文书要求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日内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布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审计机关申请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审计结果文书中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同时要求其将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情况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督促指导。
第十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外,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有关责任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其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纠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一)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按期进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