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校政审〔202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10-29   访问次数: 10

滁州学院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是指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纪律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在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审计重点与审计内容

经济决策

(一)审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有没有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是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没有落实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审查内部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是否贯彻执行,有无存在漏洞。

预算收入

(一)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

(二)审查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收费(含合作办学教育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无隐瞒、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非税收入或存入其他账户,以及违规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户,违规转移到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使用等问题

(三)审查有无收入体外循环、非税收入在代管款项中列收列支、未经许可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以及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对象、标准乱收费等问题

(四)审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设立小金库情况

(五)审查预算收入的预算与决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票据使用

审查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使用过期的财政票据、相互串用各种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替代税务发票等问题。

预算支出

(一)审查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挥霍浪费等问题

审查是否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开支、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

审查有无违规在专项资金中开支工资福利、津贴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审查有无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有无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等问题。

审查有无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进行报销,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在非定点饭店或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问题

审查有无借会议、培训、展览、学习、调研、考察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以及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支出等问题

往来资金

审查有无各种暂存、暂付、代收、代扣、代缴等款项核对、清算、解缴、清理不及时,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个人借用公款用于从事经营、非公支出问题违规将各项收支在往来科目中核算等问题。

科研经费

(一)审查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科研行为是否规范,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审查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制项目审查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审查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到位;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支出是否符合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外拨经费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科研经费结转、结余是否符合规定等。

(五)审查项目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审查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十一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

(一)审查基本建设内控不严格、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

(二)审查基建和修缮项目决策程序不规范、违规超预算、未按规定招投标超进度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三)审查基建和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环节和程序,深入查找造成项目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原因

(四)审查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严格、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以及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十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一)审查各种工资津补贴及工资外的补贴、奖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准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审查是否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

津贴补贴政策外自行设立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项目;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或报销属于个人支出的费用;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实物;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资金,再从关联单位(企业)套现或者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津贴补贴(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贴补贴等。

十三资产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绩效

(一)审查有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配置资产,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责不适应,以及资产重复配置、资产配置中存在奢侈浪费等问题。

(二)审查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资产账实不符,擅自变更资产性质,违规设置账外资产等问题

(三)审查资产出租未履行报批程序、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公开招租、未依法依规签订租赁合同、擅自改变收益权属、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以支抵租或截留资产出租收入,以及资产产权主体、合同签订主体、收益上缴主体不一致等问题

(四)审查资产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问题

五)审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登记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申购计划、采购论证程序是否科学,资产验收和登记是否规范等。

(六)审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问题。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和所属企业

(一)审查对外投资和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问题。

(二)审查对外投资和所属企业投资未履行报批手续、对外投资股权管理不规范、所属企业改制操作不规范、对所属企业投资长期未清理等问题。

(三)审查对所属企业经营目标考核、收益上交、财务监管不到位,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形同虚设、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十五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审查审计整改的责任单位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高度重视,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质量。

(二)审查责任单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促进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廉政风险。

第三章审计实施

十六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实施。

十七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可以组织内审力量直接审计,也可采取外聘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进行。原则上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为主。审计处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委派专人全程跟踪协调

十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按照上级和学校采购程序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十九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组织一次,每次审计前两个会计年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情况。若学校当年接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或省教育厅组织的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不重复开展,相应顺延。

二十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具体实施,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滁州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滁州学院审计项目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

二十一对采取自审方式开展的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出具;对采取外聘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开展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学校意见后出具。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将审计情况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二十三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处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配合,及时制定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整改实施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各审计整改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滁州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进行整改落实。

二十四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等方面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严格追责问责。领导小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纪检等有关部门处理。审计处负责办理移送手续。纪检等有关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各审计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材料进行核查验收,形成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结果清单,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学校决策性会议审定。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结果清单。

学校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不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附则

二十六对学校所属二级单位部门的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文件规定调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院监审2013〕2号)同时废止。


终审人: 高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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