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2   访问次数: 79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皖纪发〔2021〕1号)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

学校各级党纪检组织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同级党组织、督促下级党组织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作为学校党委在不同领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主体,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工作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重点监督本级党组织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谈话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班子成员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向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组织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检查;

(四)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五)限期整改;

(六)通报批评;

(七)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八)诫勉(诫勉谈话);

(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第八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

(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

(三)坚定理想信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主义思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方面;

(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

(五)站稳人民立场,树牢正确政绩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方面;

(六)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及为基层减负方面;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内政治监督谈话要求,整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方面;

(八)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方面;

(九)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从严管理配偶、子女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方面;

(十)其他需要监督提醒、批评教育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及时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或执行党的“六项纪律”不够严格,所在单位存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宽松软现象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工作任务和整改要求等推进不力、措施不具体、进展缓慢的;

(三)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或者领导班子不团结的;

(四)践行“三严三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不到位,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单位内部风险防控不到位,在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的;

(六)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考核测评中干部群众认可度不高,且不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

(七)其他需运用第一种形态作出处理的。

第十条  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假负责、虚作为、不担当、不作为情形,且情节较轻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情节较轻的;

(三)执行干部选任制度不够严格,致使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职责范围内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应发现未发现或者发现了不及时处置、不及时报告的;

(六)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等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七)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审计中发现存在轻微问题的;

(八)年度考核、述职述廉述党建等测评中干部群众认可度不高的;

(九)其他需运用第一种形态作出处理的。

第十一条  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认真的;

(二)个人行为与党员、教师身份不符,违背学术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劳动纪律、岗位要求,尚不足以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在科研经费使用、财务报销等方面已构成违规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

(五)学生或服务对象评价满意率明显偏低,需要提醒予以提高的;

(六)有群众反映,需要当事人说明情况的;

(七)在政治思想、纪律规矩、廉洁诚信、履职尽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其他需运用第一种形态作出处理的。

第十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根据问题类型和情节轻重选择处理方式,实现党员干部教育到位、问题处理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对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因问题线索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应当及时予以谈话提醒;

(二)对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法,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影响不大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予以谈话提醒;

(三)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因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免予、不予处分的,可以予以诫勉(诚勉谈话)。

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适用前述措施的,可以视问题类型同时匹配适用下列一种或者数种措施:

(一)对正在进行或者呈继续状态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同时要求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二)对教育警示性强或者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可以通报批评;

(三)要求本人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接受批评帮助;必要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对其批评帮助。

第十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实施主体并组织实施。

(一)对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二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学校党委会同纪委实施;

2.对基层党支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所在党组织会同本单位纪检组织实施。

(二)对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1.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党委书记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以及相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实施;

2.对其他处级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分管(联系)校领导会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实施;

3.对科级干部、普通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党委的,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

4.学校职能部门在本工作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职能部门提出实施对象建议名单,依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批准和实施程序,与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实施。

学校各级党的纪检组织要协助党组织用活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第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应指出实施对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处置方式和依据,提出纪律要求,认真听取实施对象思想认识、解释和申辩,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实施记录,填写《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记录表》。

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对限期整改或者责令纠正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应当加强跟踪问效,对整改或者纠正不及时的督促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者纠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将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巡视巡察和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全校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的,依规依纪追究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各二级党组织每半年要向学校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学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登记表.docx


终审人: 张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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