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情况问答编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8-26   访问次数: 80

记者近日获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日前编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情况问答(一)》(下称《问答》),聚焦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学校党委的关系、国家监委派驻中管高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成员范围等七个方面问题,通过全面、完整、准确解读政策精神,推动各地各高校积极落实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目前,《问答》已发至31所中管高校纪委、中管高校所在地的18个省(直辖市)纪委监委和驻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

根据《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管高校纪委书记担任国家监委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意见》出台以来,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步伐逐步加快。

“此次编发《问答》主要目的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对文件精神进行解释,使各高校更精准地把握政策、规范执行行为,避免在改革过程中方向走偏,从而达到解疑释惑的效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问答》筹备阶段,第二监督检查室事先就贯彻《意见》需要解读的问题向31所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18个省(直辖市)纪委监委和驻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进行了征集。在征集问题的基础上,该室按照落实《意见》急迫性和反映集中程度挑选出第一批七个问题,从背景考虑和执行细节等微观方面作出回答,以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具体指导。

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立足深化中管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如何理顺纪检监察机构与学校党委的关系,是各高校关注的焦点。

《问答》明确,中管高校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委、“支持和保障”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职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专门强调,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作为一个整体即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运行,不能把纪检工作和监察工作机械地割裂开来。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纪检工作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事项亦应向学校党委进行通报,并听取学校党委的意见建议。

针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党委副职,不兼任其他职务,不分管、协管或者以联系等名义分管纪检监察、巡视以外的工作”这一要求,《问答》介绍,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保持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独立性,公平公正、不受羁绊地履行监督职责;另一个方面是确保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聚焦主责主业,真正沉下心来、深入进去,心无旁骛地做好监督专责工作。

既廓清原则,又关注细节。例如,对于如何完善纪检监察机构议事决策规则,《问答》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探索建立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制度”,包括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学校内部如何称谓和使用印章、监察专员及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有关内容能否纳入学校章程,《问答》皆有涉及。

记者了解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今后还将根据改革进展,结合工作中了解的情况,分批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推动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落实落地。

 

完善领导体制 明确职责权限

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情况问答(二)编发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编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情况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问答(二)》选取各地各高校咨询较为集中的10个问题,涉及日常监督、执纪执法、职责权限、队伍建设等多个业务环节,对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权威指导,有助于各地各高校精准把握政策精神,推动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加强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是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意见》要求,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加强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领导,驻有关部门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注意到,《问答(二)》中有近半数问题与领导体制的具体运行有关。例如,就“地方纪委监委能否对中管高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中央巡视整改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问答(二)》明确,中管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或委托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协助事项,实行一事一授权或委托。

关于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向地方纪委监委移交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程序问题,《问答(二)》指出,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在初步核实基础上如何向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移交以及联合审查调查工作,由中管高校所在地方纪委监委予以细化和规范。

中管高校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正职在学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等方面负有承上启下的重要责任,其中部分正职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重要来源,涉及这些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备案。

为了更好落实加强对关键少数、关键领域监督的改革要求,《问答(二)》专门对何为学校各部门、二级单位正职作出规范,即“所在部门、单位现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践中,有的部门、单位正职由校领导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常务)实际上也相当于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意见》明确了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6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以及8个方面的工作权限,为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提供了基本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监察权的使用并不是不受约束的。《问答(二)》对此划出红线——中管高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具有再派驻(派出)监察机构或向下级单位授权履行监察职责的权限,中管高校二级纪检机构没有监察权,不得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据悉,今年6月,第二监督检查室已编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关情况问答(一)》,聚焦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学校党委的关系、国家监委派驻中管高校监察专员办公室成员范围等7个方面问题作出解读。

 


终审人: 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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