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即将来临,每到这个盛大的传统节日时,人们在消除一年的疲劳后怀着喜悦的心情,带上礼物,捎上祝福,走亲串友,互致问候,加深了友谊,交流了感情,是情理之中的事,本身无可非议。
然而,近年来这种传统的拜年却夹杂着一种污浊的风气,一些单位、个人,利用“年关”拉拢感情,搞“感情投资”,诸如为感谢上司或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支持”,或对个人的“关怀”,使趁年关之机,给领导送年礼。有的大包小包外加“红包”,人来车往,络绎不绝,形成一股送“礼”歪风。更为可怕的是,拜年成了某些人行贿最好的外衣。他们考虑到平时给领导和有关人员送钱送物有行贿之嫌,一旦暴露无法逃脱惩处,便借拜年之机送钱送物,打通关节,讨好上司,买官要权,这样送得自然,似乎名正言顺。而个别领导干部和实权人物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胃口也越吊越高,胆子也越来越大,礼也越收越重,最后一发不可收拾。
这在日前审理的文强系列案中可窥一斑。据2月7日《京华时报》报道,文强系列案进入庭审第五天时,控辩双方进行到法庭辩论环节。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受贿罪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文强对受贿的部分事实和性质有异议,认为有些属于相互人情往来,如曾某开餐馆,自己也曾送画表示心意。而其下属给其送礼,更多是逢年过节过生日的礼节性往来。而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当庭供认,只是过年、过生日拜年祝贺送钱,否认曾向被告人周晓亚说过为升迁职务而送钱的请托事项。
特别引人关注的是,四人的辩护律师也均认为,被告人文强和周晓亚收受贿赂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文强生日、过年期间收取。同时,起诉书也显示,收受其部下贿赂的时间主要集中在生日过年期间的1月份和2月份。那么,这部分钱财究竟属于礼金还是贿赂,其性质界定至关重要。依照法律规定,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型犯罪,即收取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送财物的人均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否则,不属于受贿。如果一个系统的同事或朋友,出于友情在婚丧嫁娶、生日节日期间到场送礼,且没有任何请托事项、数额合理的,即使有上下级关系,也不能一律作为受贿认定,而应当作为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处分。
然而,正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公诉人在答辩时认为,文强的三名手下给其送钱,虽时间在过年或庆生,但其之所以给文强送钱,就是希望其能在职务升迁上给予照顾。这些人“拜的不是年,是权力”。
我感到,公诉人所说的拜年者“拜的不是年,是权力”,一针见血,鞭辟入里,诠释了“黄鼠狼给鸡拜年”的深刻内涵。君不见,有多少领导干部,就是让那些“黄鼠狼”给“拜”得栽了大跟头,再也爬不起来了,所剩下的只有遗恨终生,悔之晚矣。尽管文强的堕落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但拜年者的“拜权”,不失为其中原由之一。
前车之鉴,刻骨铭心。对领导干部而言,权力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权力都不能姓“私”,否则就会让那些“黄鼠狼”钻了空了,给“鸡”拜年的故事就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