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话说:“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如果单纯强调法制对人的刚性约束,可能会忽略人对法律和制度的主观能动性。制度和法律是静态的东西,而人一直是动态的。在很多时候,一个人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品格,如果心中没有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就很容易逾越法律和制度的藩篱,从而出现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思想行为,破坏了司法结果的公平正义。
“迁就定谳”则“负疚益深”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四月十八日,太监李苌材、张受山等一伙人在北京大栅栏庆和戏院与票友为抢夺座位发生争执,仗着自己是宫里人,先砸柜房,后又舞刀弄棒杀死前来维持治安试图拘捕他们的官勇局队长赵云起,并击伤官勇数人。这一事件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一时间北京城内尽人皆知,民愤极大。
光绪皇帝此时正苦于政治腐败,意欲变法图强,闻知此事,不禁勃然大怒,立即要求刑部“严刑审讯、按律定拟”。刑部接旨后,时任尚书薛允升(1820-1901年)很快便查清案件始末,按照清朝的法律,拟就了对李苌材、张受山等人分别处以斩首和流放边疆的判决,呈奏皇帝待批。不料太监总管李莲英袒护这伙人,在慈禧太后面前为罪犯求情,慈禧出面干预,力主从轻发落。光绪皇帝不敢违抗,中途退让,又下旨给刑部,亦指明重新“酌情”议奏此案。同时,李莲英也托朝中要人到处说情,让薛允升手下留情。
至此,主办此案的薛允升面临两种抉择,要么坚持正义,甘冒被降罪的风险;要么屈从慈禧,保住自己的乌纱。
薛允升最终选择了前者,他毅然决然上书抗旨。奏疏中写道:“太监杀人一案,我部已按皇上‘从严议处’的旨意,拟定了判决书呈奏待批。现在却又降旨,要对其从轻发落。我部是问刑衙门,只知查清案情,依法判刑,维护大清律例的尊严。况且太监与平民不同,我朝宫中家法甚严,太监犯法,按律应该从严治罪,只有这样才能彰显皇上对死者的哀怜之意,如果 ‘迁就定谳,并置初奉谕旨于不顾,则负疚益深’。若朝廷非要法外开恩,我等不敢定拟!”
这一奏章,句句有理,字字逼人,尤其是一句“迁就定谳”则“负疚益深”使得慈禧太后等人无由再说,光绪皇帝也只好准奏,这场轰动京城的命案最终以杀人者偿命、正义得到伸张而告结。
虽然事过不久,薛允升被慈禧以莫须有的罪名官降三级,但他直言抗命、置个人荣辱前途于不顾,维护司法正义的行为却被百姓所称道,其奏章中“迁就定谳”则“负疚益深”的名句也被广为传诵。
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何为司法正义,怎样才能达到司法正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而正义一般分为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是制度法律设置及其执行的正义,通过坚持程序正义最终达到结果正义。司法机关如果各尽其职,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就能产生公平公正的司法结果,这就是司法正义的实现。
薛允升办理“太监杀人案”时,一开始依据圣旨,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给予太监们从严定拟。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太后和皇上的旨意又要求对太监从轻处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制度来看,圣旨就是法律,甚至大于法律,薛允升完全可以再按第二道圣旨行事,从轻发落几个太监,这样做不但能保住官帽,同时也没有违背程序正义,造成的结果不公主要责任不在他。然而面对皇权的干涉,薛允升个人的道德操守占了上风,他认为不严办太监虽然不违背程序正义,但违背自己的良知,作为一名司法大吏他问心有愧。所以薛允升才不畏不屈,用“迁就定谳则负疚益深”这一发自肺腑的道德宣言来据理力争,努力维护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平,显然这已经超越了坚持程序正义的轨道。
以此而言,坚持心灵正义对司法正义也非常重要。也就是说,“事在人为”,法律和制度需要人来执行,执行人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养起着很大作用。有句话说:“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如果单纯强调法制对人的刚性约束,可能会忽略人对法律和制度的主观能动性。制度和法律是静态的东西,而人一直是动态的。在很多时候,一个人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品格,如果心中没有对正义的执着追求,就很容易逾越法律和制度的藩篱,从而出现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思想行为,破坏了司法结果的公平正义。
心灵正义是司法执宪者的心灵世界对公理和正义的呼应。坚持程序正义对司法公正固然极其重要,但坚持心灵正义同样不可或缺,很多时候后者对前者有纠偏救弊之功。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司法机关广大干部坚守职业良知,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所以,每当我们身着“法袍”执行法律的时候,内心要告诉自己:人民渴求公平! 社会需要正义!我们应当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实现者。只有这样,才能用心灵正义的力量驱动程序正义的“法槌”,以此来追求法治的正义之魂,最终让天平的光辉照亮每个人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