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组字〔2007〕2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干部管理权限,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管理范围内的干部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其他干部使用过程中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听取意见的。
第三条 组织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向其所在单位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听取意见。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向组织部门书面反馈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特殊情况可及时书面反馈。
反馈意见一般分为: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或未发现问题。
(二)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失实。
(三)收到来信、举报,经了解,反映问题存在及处理结果。
(四)收到来信、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正在核实。
(五)收到来信、举报,已转有关单位(指明去向)。
(六)收到来信、举报,未进行核实。
(七)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
第五条 因故未能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组织部门应将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办具体事宜。特殊情况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沟通处理。
第七条 承办具体事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党风廉政情况等。对违反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凡因未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或未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意见而造成干部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