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负责人解读《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15-12-29   访问次数: 105

 

近日,省委印发了《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纪委负责人就《办法》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责任追究是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和省委部署要求,把深化问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问责逐渐成为常态。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责任追究方面仍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究其原因,既有责任追究不力的问题,也与在“两个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有密切关系。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两个责任”追究工作,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根据省委要求和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部署,省委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出台《办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第一,出台《办法》,是落实中央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问责”,“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的重托,不要等问责问到自己头上了还觉得委屈”,等等。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贯彻落实中央上述精神,要求我们务必抓好“问责”工作,《办法》的制定出台就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

第二,出台《办法》,是压实“两个责任”的现实需要。中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省委高度重视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去年出台了《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着力把责任落细落小,取得了明显成效。《办法》立足解决“两个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问责”倒逼的方式,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压紧压实。

第三,出台《办法》,是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王岐山同志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个“得罪人”的活儿,既要正向激励,也要反向约束,不仅要靠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担当、自觉履职,也必须用足用好“问责”这个“撒手锏”。事实证明,哪个地方或单位在“问责”上动真碰硬,那个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推动力度就大,反之就不太理想。制定出台我省《办法》的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问责、推动严肃问责和长效问责,促使和保证有关地方和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扛起来、落实好,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3、《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紧扣省委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去年出台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个“正面清单”。《办法》紧紧围绕《意见》相关条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细化“两个责任”追究情形,是个“负面清单”。在责任追究程序设计上,按照省委落实“两个责任”意见的要求,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

第二,及时跟进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办法》根据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不力、落实省委“四个全覆盖”相关要求不到位等情形,明确要求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对落实“三转”和“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不力、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等情形,明确要求追究纪委监督责任。

第三,强化责任追究的操作性和刚性约束。为了破解实际工作中责任追究启动难的问题,《办法》规定,巡视机构、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并提出启动责任追究建议。对发现问题线索不及时移交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4、《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五章十八条,2900余字。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含党组)、纪委(含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共两条。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进行疏理,规定了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侵害群众利益;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不配合巡视工作”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有“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等10种情形的,要追究纪委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共五条。主要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对领导班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处理;对班子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从轻和从重的情节作出规定,并要求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共七条。主要是明确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承办机构,对提出问责建议、开展调查、落实问责意见和运用问责结果等作出规范,特别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终身追责条款。

第五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

5、对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首先,进行广泛学习宣传。督促各地各单位把《办法》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办法》,掌握主要内容,领会精神实质,真正把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对《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各界支持度。

其次,严格执行《办法》。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结合起来,与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考核结合起来,与我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廉述责、接受评议和约谈结合起来,及时查处违犯《办法》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推动《办法》各项规定落地生效。

第三,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办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发现在贯彻执行《办法》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等现象的,坚决进行纠正和查处。

终审人: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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