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纪委办〔2016〕1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1-17   访问次数: 52

一、加强组织协调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

2.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执纪审查工作重大事项。

3.协助校党委对党员干部分层分类加强党纪教育。协助党委落实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并完成由纪委承担的整改任务。

4.协助校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意见,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完成任务。

5.协助校党委制定并组织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6.协助校党委加强对学校各党总支、各部门及其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履行监督责任工作情况,每年不少于2次。

8、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二、维护党的纪律

1.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严明组织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等问题,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现象。

3.严肃群众工作纪律,坚决查处以权谋私、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吃拿卡要等问题。

4.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加大对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侵占截留财政专项资金,私分挪用公款,滥发津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深化作风督查

1.持之以恒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省委“三十条”、省委教育工委“二十条”和学校党委相关规定,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间节点,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典型案例。

2.针对“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提高师生员工满意度。

3.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作风建设配套制度,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四、严查腐败案件

1.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揭露机制,畅通网络、电话、邮政举报渠道,从纪律审查、专项治理以及媒体和网络舆情等渠道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加强线索分析研判。

2.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处置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线索,定期向校党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落实重点信访案件领导干部挂牌督办制度。

3.对腐败问题“零容忍”,既严肃查处发生在机关部门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快查快结,提高查处效率。

4.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执纪,规范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工作程序,严格审查工作纪律,加强涉案资料和款物管理。

五、加强监督问责

1.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点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重要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二级学院、部门及其成员遵纪守法、履行职责权力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整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学院、部门党务政务公开等监督制度。

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及时向组织部门反馈拟提拔重用干部廉政状况,配合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4.实行向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提醒告知制度。

5.受理党内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二级单位,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强化反腐倡廉教育

1.坚持抓早抓小,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加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2.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针对案发原因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七、加强自身建设

1.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立足本职、服务全局的能力,调查研究、科学决策的能力,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能力,依法办事、严格执纪执法的能力。

2.深化“三转”,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完善“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厘清职责边界,实施分类监督。

3.带头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精神的实施,带头纠正“四风”问题,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4.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强化自我监督,接受师生员工监督,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增强纪检监察部门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

 

终审人: 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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