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滁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1-09   访问次数: 33   通讯员::   初审::   终审人:: 监察处

中共滁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校纪委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滁州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纪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要纪检监察事项。

(三)切实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其他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贯彻执行校党委常委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学校党委常委会、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五)研究讨论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处理、处分的意见。

(六)研究讨论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七)其他需由纪委会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

三、议事决策

(一)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

(二)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重要会议编辑会议纪要。

(四)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纪委其他委员可以向纪委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五)纪委会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按照议题数量合理、重大紧急议题优先的原则,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纪委书记审定。列入会议的议题,纪委办公室应通知议题负责人做好汇报准备,重要议题可根据需要提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为议事做好充分准备。

(六)纪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七)纪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四、决议执行

(一)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会复议。

(二)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纪委会讨论研究的,由纪委书记授权纪委办公室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三)纪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四)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再行执行。

五、附则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滁州学院纪委工作制度》(院纪〔20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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