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1-09   访问次数: 64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应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带头尚俭戒奢,从简、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树文明新风,做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的表率。

第三条本规定的实施对象是学校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的规模:

(一)婚庆事宜:婚嫁单方举办酒宴原则上在15桌以内,双方合办原则上在30桌以内;婚庆车队一般不超过10辆。

(二)丧葬事宜:应当文明治丧,从俭治丧,带头摒弃陈规陋俗。

第五条操办婚丧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通知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二)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三)借机敛财,收受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四)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

(五)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六)接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劳务、车辆、物品和餐宿场所等,或支付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七)妨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

(八)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 《滁州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办理丧葬事宜的可以在办理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

第七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滁州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报送校纪委存档备查,校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对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二级党委、党总支及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主体责任,班子其他责任人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校纪委设立举报电话(0550-3087951)和举报邮箱(jiwei3087951@126.com,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终审人: 监察处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1号(会峰校区)  邮编:239000 电话:0550-3087951
版权所有:滁州学院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