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
(一)信访举报受理,是指学校纪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职责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涉及党风、政风问题的反映。
(二)信访举报办理,是指学校纪委对受理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信访举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办理处理、回复反馈等。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坚持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规范问题线数处置程序;
(三)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维护信访举报人的民主权利;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
(七)坚持预防与查处并重,思想教育和问题查处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访举报工作的综合管理,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工作。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五条 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
(一)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违反党纪等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等对所受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件;
(五)上级纪检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件;
(六)校外有关单位转交的信访举报件;
(七)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六条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学校纪委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不予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
第七条 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程序:
(一)来信(含网络)受理
1.收件。纪委办公室及时拆封、阅看接到的群众来信,拆封时要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以便查核。
2.登记编号。对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信件,承办人员要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等进行逐项登记,并在信件右上方进行登记编号,随信寄来的证件等材料,要逐一清点登记,妥善保存,及时请示处理。
3.报批。填写信访件呈批表,报领导审批。
4.办理。落实领导审批意见。
对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按上述要求进行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经批准,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二)来访接待
1.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填写来访登记表;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按照匿名信登记。
2.接谈。接谈要两人以上,接谈中弄清: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人的要求;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反映。
属纪委办理的,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办理。属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批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属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来访人解释和思想工作。
(三)电话举报
纪委办公室对外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群众电话举报,及时填写来电登记表;必要时,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同步记录。
对于纪委业务范围内的举报电话,按照信访件的受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纪委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申诉电话,告知对方应按照申诉程序,以书面信函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八条 凡属纪委信访接待、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和电话举报记录等要及时呈报部门领导请示处理。对来信来访来电反映一般问题,经纪委办公室集体研究后,送纪委书记阅示;对反映重要问题,按照有关程序,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请示。
第九条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依规处置。
(一) 谈话函询类
主要是针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认为须由党员干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解释的。
如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 初步核实类
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由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如初步核实对象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 暂存待查类
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由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必要时提请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予以存档待查。
(四)予以了结类
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由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提请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作了结处理。
第十条 总结分析来信来访来电及办理进展情况,根据有关要求,纪委办公室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提供领导参考。
第十一条 向举报人回复信访件处理结果。对信访件中要求给予明确解答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应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委范围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答复,纪委办公室给予回复。
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被举报人在信访办结后,要通过适当方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件处理完毕后,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卷宗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材料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要集体研究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办理,内部要合理分工,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的,必须经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学校纪委书记报告,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纪委办公室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上级交办、纪律审查中发现、巡视移交、审计移交及公检法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院纪〔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