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预防腐败滋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安徽省有关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共滁州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任务清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是指权力相对集中、资金相对密集的管理和权力事项,其中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干部工作、人事工作、招生考试、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科研管理、后勤管理及学生管理等;关键环节是指重点领域中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配置管理及工作程序存在廉洁风险的环节。
学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阶段任务特点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三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监督的原则
(一)坚持落实主体责任。业务工作监督由重点领域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
(二)坚持预防为先。把工作做在日常,广泛开展岗位廉洁教育,不断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强化责任单位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主监督,主动防范化解廉洁风险。
(三)坚持依纪依规。维护党纪党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严格执行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规范权力运行,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监督的工作目标是: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有效监督机制,防止因疏于管理和失职失责失察引发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地预防廉洁风险、反腐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监督管理机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研究监督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
(二)听取纪检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情况汇报,审定重要问题处理意见;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入研究、探索党风廉政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专责部门,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指导;
(二)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重点领域各责任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主体责任,履行职能监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日常监督,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梳理关键环节的风险点,开展廉洁风险评估,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进行廉洁教育,提高防范廉洁风险的能力;
(三)开展监督检查,逐级负责、层层落实,有效实施监督,避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及时处理、上报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四)接受学校监督检查、考核,认真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重点领域监督。重点领域监督内容主要是:
(一)干部工作。主要包括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干部出入国(境)管理、干部社会兼职等;
(二)人事工作。主要包括人事招聘、岗位管理、职称评聘、津补贴和劳务费发放等;
(三)招生考试。主要包括普通本科、“专升本”“对口招生”和艺术类以及成人招生考试命题、试卷保密、阅卷及录取等;
(四)招标采购。主要包括采购项目论证、采购过程管理、合同管理等;
(五)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收支管理、预算管理,实习经费以及“三公”经费使用管理等;
(六)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报废资产处置管理、房产管理等;
(七)基建维修。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程档案管理等;
(八)科研管理。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合同管理等;
(九)后勤管理。主要包括物业管理、食堂管理、服务保障等。
(十)学生管理。主要包括评奖评优、奖助学金管理等。
第九条 关键环节监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根据二级单位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确定。监督内容主要是:
(一)责任单位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的落实情况;
(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决策和执行的透明度,包括党务、政务内容及时公开,决策结果公开情况;
(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中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政策信息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情况;
(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相关环 节的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落实执行情况等形式的 文字或音像等档案资料情况;
(五)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岗位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依规和按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履职,办事公开和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自我监督。二级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督的责任意识,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落实重要工作集体决策、重大决策廉洁风险评估等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民主、程序合规、结果公正。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通过教育培训、廉政谈话和个人事项报告等方式,增强其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廉洁高效意识。
第十一条 专责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方式方法主要包括:
(一)事前监督:就某项具体工作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询问有关情况,了解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审查相关工作方案等;
(二)列席会议:校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派员列席学校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进行监督。学校各类议事决策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前,承担日常事务的相关单位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向校纪委书记报告,并提供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
(三)现场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督人员现场直接参与全过程或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工作流程、工作质效等进行检查;
(四)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部分事项,选派监督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录像、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决策程序合规性、归档资料规范完备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专项检查: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在一段时间内通过汇报座谈、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提交报告等方式,就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制度建设及执行、廉政风险防控、职能监督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专项调研:根据重要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
(七)听取汇报:就一段时期内学校关注或师生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听取专题汇报;
(八)主动约谈:纪检监察部门就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与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开展约谈;
(九)事后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某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复查或后评估;
(十)信访监督:通过调查处理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对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群众监督。通过公务公开、述职述责、民主评议、社会舆论等方式对二级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职履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一)检查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着为基层减负的原则,检查考核工作一般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一起开展,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三)学校党委对考核结果审定。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及个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根据自查情况和学校考评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洁风险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防控措施。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纪委、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和纪律处分:
(一)因监督管理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自查工作或学校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等。
第十五条 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