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采购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22   访问次数: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采购监督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校政〔2019〕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管理的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护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申诉、举报和批评权。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分管监察工作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实施采购监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监察专员办公室可邀请校内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监督。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招标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但不参加具体采购评审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监督约束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二)督促制定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

(三)对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参加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遵守学校采购文件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采购监督工作坚持“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加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正确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可采取全程监督和重点抽查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制度规定工作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涉及采购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向监察专员办公室通报相关采购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自申请单位确定项目立项时起,至采购合同履行后结束。

第九条 采购工作的监督内容及程序

(一)采购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立项,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二)评审程序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是否形成评审结论并按采购文件规定推荐成交(中标)候选人; 

(三)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单一来源采购是否有论证材料,是否有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四)采购合同签订后,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要求履行履行过程确需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条资产与设备处应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整理采购档案,涉及有关监督内容的档案备案待查。

第十一条资产与设备处在项目采购及执行过程中,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备案:

(一)采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采购内容、预算情况、采购方式、资格条件、开标时间等内容,应在开标前报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见附件1滁州学院采购项目情况监督备案表)

(二)开标情况、项目成交(中标)人、成交(中标价)、评委名单、参与投标供应商等情况,应在合同签订前报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见附件2滁州学院采购结果监督备案表)

(三)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项目审批应在合同签订前报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见附件3滁州学院变更采购方式监督备案表)

第四章  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委托学校采购的项目不得以分解项目等方式规避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监督的;

(二)非法干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五)其他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

第十四条 参与采购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产与设备处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人: 张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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