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04   访问次数: 2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综合掌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以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记录中层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的表现,反映领导干部廉洁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坚持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一人一档、标准统一、格式规范的原则,坚持专人管理、依法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作配合。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材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干部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七)接受组织处理和纪法处罚情况;

(八)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适时对廉政档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主要通过建档对象本人提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委教师工作部)、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提供,建档对象所在单位提供等渠道获得。廉政档案材料应为原件,若是复印件,应当注明复印出处。

由建档对象本人提供的材料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由他人代笔,并在规定时限内交所在单位,经基层党组织审核后交纪委办公室存档。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委教师工作部)、审计、财务等部门以及建档对象所在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廉政档案材料,分别由各单位审核后,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移交纪委办公室。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廉政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一)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卷,以书面立卷为主,同时建设电子档案,注重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使用效力。

(二)廉政档案实行专门地点、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存放。纪委办公室综合管理科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情况发生。

(三)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四)廉政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通过专人送取,纪委办公室建立相应的转递登记制度。

(五)需调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调阅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调阅。

(六)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原因需借出的,要提交单位证明,严格履行借出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归还,并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主要是以下方面: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指导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供有关材料;

(三)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供有关材料;

(四)综合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五)党组织对领导干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提供有关材料;

(六)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 学校廉政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二)严禁隐瞒不报廉政档案材料;

(三)严禁篡改、折叠、损坏廉政档案材料;

(四)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抽取、撤换、添加廉政档案材料;

(五)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调阅廉政档案;

(六)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廉政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廉政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纪律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滁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纪〔201215同时废止。


终审人: 张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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